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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免赔条款约定: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前症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阶段。
对于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出现一些症状,但是在等待期之后才得到确诊的,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并延续到等待期以后确诊”为由拒赔,能否成立?
对此,个人认为,保险条款虽约定了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前症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阶段,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若保险条款并未对症状、病理改变等概念进一步明确释义,并且医学上对于“症状”“病理改变”的概念并无明确界定的情况下,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该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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